您当前的位置 : 太原新闻网 >> 今日热评

差评表达不能苛求无瑕疵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然 玉 2022年01月19日 10:41

  是差评还是诽谤?北京一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张铭称,他2020年购买了文考网复试班,认为课程质量一般。此后,他在知乎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法院审理认为,张铭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澎湃新闻1月17日)

  给差评,越发成为高风险的事情。被电话滋扰、威胁删帖尚且事小,稍有不慎还可能被告上法庭,遭遇律师函和传票“伺候”,如此便真的头大了。最近爆出的两起个案,就颇为典型。研究生在网上负气吐槽了几句,不料竟被考研机构起诉。一审下来,法院认定二人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道歉、赔偿,自然不在话下。这类案例,带给公众强烈触动。本就岌岌可危的“评价权”,在此类惨痛教训后,似乎更是空间收窄,噤若寒蝉了。

  很多时候,正常的批评、评论,与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也就是一线之隔。这两者之间的边界,貌似清晰明确,实则含混模糊。并且,这里所谓的“边界”,既取决于“法定”,更取决于司法实践在个案判决中的“演绎与示范”。而审理机关之于法条的理解、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调用,以及诉讼双方的法务资源、诉讼策略,则直接影响着案件走向。就此而言,势单力孤的网友个体,或许很难是组织化企业的对手。巨大的不确定性,反过来必然会抑制充分表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从现实反馈的情况看,批评和诋毁,并非是泾渭分明的。某些网友义愤难平、情绪激动,稍不留意,写起差评来,说话就重了些、用词就过激了些,由此也就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掉入“名誉权侵权”的陷阱。

  试问,消费者的“公正评价权”,其外延到底为何?是要做扩充性理解,还是要做内收式限定。换而言之,司法更需要保护的,究竟是公民的“表达权”,还是保护商家的“玻璃心”?若是“差评”,不能畅快地“宣泄”“开骂”,而必须一板一眼、咬文嚼字、谨小慎微,人人畏首畏尾,那么势必造成噤声效应,导致虚假意见充斥市场,贻害深远。

  对于消费者给商家差评一类的案件,认定“侵犯名誉权”理当慎之又慎,尤其是不能苛求“差评表达”毫无瑕疵。须知,绝不是“一骂就属于侮辱诽谤”,更应该综合判定“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后果严重性”等构成要件,能动地运用法律条款,从而在捍卫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名誉之间,达成一种“立场鲜明”的平衡。

(责编: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