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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追出弃婴案 女子被撤销监护权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赵君 2021年08月09日 08:52

  女子刘某不仅多次偷盗财物,还将刚出生的儿子遗弃在医院里。8月7日,省检察院消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支持起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时撤销了其监护人资格。

  30多岁的刘某患有单纯型精神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19年以来,刘某曾先后8次窜至医院、超市等场所盗窃财物,涉案价值1.8万余元。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这起普通的盗窃案件还隐藏着遗弃婴儿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6日,刘某在应县某宾馆产下一名男婴,次日就将男婴遗弃至应县某医院内。为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追诉刘某的漏罪,并告知民政部门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加强对被遗弃婴儿的保护。

  今年5月,应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遗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同时,支持民政部门起诉,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对男婴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分别以盗窃罪、遗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支持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男婴的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办案检察官介绍,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的义务。若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1.《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责编: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