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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要呵护 太原中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任蕾 2024年04月18日 07:27

  为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4月16日,太原中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离婚分割财产

  应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原某男与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原某男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王某女致其报警。2023年1月22日太原某派出所曾因双方发生矛盾向原某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2月,王某女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婚生子由原某男抚养,并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二手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为14.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鉴于案涉车辆登记在原某男名下并由原某男使用,车辆归原某男所有,同时原某男支付王某女车辆折价款7.1万元。王某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属于无过错一方,原某男存在家暴行为,案涉车辆应当按照6:4进行分割。二审法院认为,原某男有殴打王某女的行为,且公安部门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该殴打行为也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因此王某女要求按照6:4的比例对案涉车辆进行分割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王某女的上诉请求。

  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婚内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保护的理念,也体现了对侵害行为实施者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

  承担较多义务

  有权要求支付补偿

  杨某男、杨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双方结婚后,杨某女为了照顾家庭,并未外出工作,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两个婚生子均由杨某女抚养教育。杨某女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杨某男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杨某女抚养,杨某男支付抚养费,驳回杨某女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主要由杨某女照顾家庭,双方分居后,杨某女独自抚养两个儿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杨某女有权要求杨某男补偿,并酌情认定由杨某男向杨某女支付补偿费4万元整。

  本案裁判保障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对家暴说“不”

  为婚姻保驾护航

  赵某男、韩某女于200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因琐事发生家庭矛盾,赵某男对韩某女实施家庭暴力。2022年12月,韩某女被殴打后和赵某男开始分居,2023年2月韩某女诉请与赵某男离婚。赵某男不同意离婚。随即韩某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核查赵某男对申请人韩某女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后,作出保护禁令,裁定禁止赵某男对韩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某男接触、骚扰、跟踪韩某女。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实质效果,法官就二人离婚案件组织庭前调解,并邀请韩某女、赵某男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当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对赵某男进行警示教育,赵某男表示已知错且今后不会再犯。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良好,在保障当事人安全、做足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服判息诉。

  女职工孕期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袁某(女)于202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二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按月工资的80%计算,按月发放工资。2022年5月30日,某公司在袁某怀孕期间以袁某孕检请假不能满足岗位用人需求为由,要求其主动离职。袁某拒绝后,该公司单方为袁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收回了袁某的工位,袁某请求继续工作被拒。袁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约定试用期违法,故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试用期工资差额。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袁某孕期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且该公司与袁某约定的试用期违法,鉴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某公司应当补足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本案中,某公司在袁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及超法定试用期工资差额,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

(责编: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