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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破局后,音乐版权交易亟待第三方指引力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史学清 何可人 2021年12月31日 18:06

  作为一种私权,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原则上,使用他人作品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此前引起广泛讨论的数字音乐独家版权问题实质上是音乐版权的使用许可方式问题,即音乐著作权人(如韩国SM公司等唱片公司)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一家网络音乐平台排他性或独占性行使。通俗一点来讲,网络音乐独家版权指的就是唱片公司授权国内某一音乐平台播放某些音乐作品,不再授权给国内其他音乐平台。

  今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独家版权破局后的音乐交易市场,亟须清晰理性的方向指引。

  独家版权破局意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版权交易市场中,选择何种授权方式,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方式选择会受到市场主体的交易地位、市场竞争情况、反垄断政策等的影响,音乐版权交易领域亦是如此。限制或禁止独家版权绝不等同于版权共享,权利人或某一音乐平台放弃独家版权,其他音乐平台能否如愿获得使用授权,仍需进行协商,大众期待的“一个APP可听天下歌”的美好愿望仍然不可能自动实现。

  对于唱片公司而言,独家版权交易模式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许可收益方面有一定优势;对于大的音乐平台而言,通过独家版权模式则更容易获得稳定的用户与流量,且在面向松散及非规模化的权利人、用户收费方面也有更大的控制权与优势地位。

  独家版权这一交易模式虽可以被认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对大的版权方、音乐平台都有利,但如果版权方、平台方的一方或双方对市场具有控制地位,就极有可能产生损害一方或多方利益的结果。《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同时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在整个链条上,作品创作者利益、传播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都需要兼顾。如果这一平衡被打破,则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政策引导、第三方力量介入等方式予以矫正。

   集体管理组织可发挥更大作用

  在独家版权是否涉及限制竞争甚至垄断问题方面,国家有关机构有权介入调查。在政策引导等方面,业内有部分观点认为,除版权方和音乐平台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可为改善国内目前音乐版权交易现状发挥更大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集中化、规模化的优势,有利于实现统一授权、高效维权、降低版权交易成本等。独家版权模式下,一些市场机构掌握有大量的音乐作品版权,某种意义上具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部分功能,但作为营利的市场主体,其是否具备综合的管理能力,能否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利,保护权利人利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较为成熟,集体管理组织通常基于版权方的利益考量,结合产业的发展变化进行版权管理,在音乐版权交易市场中成为平衡版权方和使用方利益的重要一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在行业知晓度等方面仍然有进步空间,不过,值得欣喜的是,《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学者专家们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如组织性质、管理费标准、费用的收取转付及分配、信息查询系统等进行了立法研讨并在立法中予以确定,未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版权交易市场理应能发挥更多作用。

  保护是手段,促进创作和传播才是最终目的。在数字音乐领域,如果网络音乐平台过分关注版权资源的争夺,将版权资源视为单一的竞争力,将不利于整个音乐市场的良性发展。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还在“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主题下指明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并且强调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

  笔者相信,在国家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市场交易各个主体的自我调整和改进,加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参与,我国音乐市场将会在良性的轨道上蓬勃发展。

(责编:版权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