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王某结婚已12年,婚后育有一子。自儿子上小学后,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韩某和王某经常发生争执。
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吵,王某用扫帚打伤了韩某。韩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向王某作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没几天,在一次争吵中,又抄起家里的工具准备对韩某施暴,在儿子的苦苦哀求下,王某停下了手。
家暴行为给韩某留下了阴影,为了避免再次受到伤害。近日,她拿着家庭暴力告诫书向杏花岭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起与王某离婚的民事诉讼。法院认为韩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次日作出了保护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韩某实施家庭暴力。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杏花岭区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并邀请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当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某进行警示教育。王某表示已经知错,当场表示今后不会再犯,也不申请复议。
“家庭暴力普遍发生在家中,具有私密性,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很难取证。”承办法官说,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或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受害人要有证据意识,一定要报警,并在就医时留存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何形成一道坚实的“保护墙”?据太原中院民一庭法官介绍,为精准疏通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的难点、堵点,太原中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力”,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弱势群体的“防护衣”,婚姻家事矛盾的“减压阀”。“一旦发现被申请人出现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法官解释。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倡导情理法的有机融合,既要注重公平也要注重效果,在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同时,也要唤醒当事人对亲属亲情的尊重与珍惜,进而减少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