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两个月时间里,盗窃窨井盖、雨箅子共计45个。男子赵某以为只是贪图小利的盗窃行为,却在检察机关开展亲历性审查、复勘现场后,被精准定性“三宗罪”。5月5日,尖草坪区检察院通报,该院提起公诉,赵某最终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获刑的还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收赃者黄某。
盗窃井盖
50多岁的赵某是一家单位的聘用人员。因为工作性质,他经常早出晚归,一次驾车途中产生贪念,想着趁夜深人静之际盗窃路上的井盖卖钱。
2025年1月至3月,赵某先后开车在尖草坪区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呼延村水厂街、多福路等地,盗窃圆形窨井盖5个、方形雨箅子40个。得手后,他将其中1个雨箅子以30元卖给路边收废品人员,另外39个雨箅子、4个窨井盖以3285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家废品收购站。
经鉴定,涉案雨箅子和窨井盖价值1.9万余元。
2025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并在其汽车后备箱内发现盗窃的窨井盖1个。根据赵某供述,警方随后将收购赃物的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黄某抓获,查获被盗窨井盖2个、雨箅子24个,其余被盗窨井盖被黄某掺入废铁堆,打包出售给外省一家企业,获利900元。
案发后,赵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16套进水井套、1套防沉降检查井,共计6900余元。黄某退缴违法所得,查获的赃物全部发还受害单位。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赵某涉嫌盗窃罪和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至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复勘现场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发现,虽然赵某盗窃数额已达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但卷宗材料对被盗窨井盖、雨箅子具体位置描述模糊,特别是对其所在道路的属性和功能区分归类笼统。
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盗窃窨井盖行为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可能构成的罪名,高度依赖于窨井盖所在位置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交通要道”以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盗窃的是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是公共安全,而非单一的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以盗窃罪笼统认定。
为查明关键事实,准确评价赵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亲历性调查核实工作,将审查起诉工作从“书面审”延伸至“实地查”,依法精准定罪量刑,以严格司法守护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随后,承办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逐一重返案发现场,结合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档案等,对每一个被盗窨井盖、雨箅子的位置进行精准定位和拍照固定,并采集车流量、人流量等数据。
数罪并罚
通过一系列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清晰厘定:被盗窨井盖、雨箅子中,30个位于正在使用中的、车流密集的机动车道上,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设施的完整性,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或人员伤亡的危险;12个位于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形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重大、现实危险;3个位于绿化带内,主要侵害财产权。
据此,尖草坪区检察院改变侦查机关单一罪名认定,以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赵某提起公诉,依法数罪并罚;对收购赃物的黄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宣判后,赵某、黄某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窨井盖、雨箅子,是城市道路的‘纽扣’,更是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关键防线。”尖草坪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持续在履职办案中坚持和践行亲历性原则,保证证据审查准确性、实效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履职能力,以司法利剑守护群众出行安全与城市公共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