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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正当防卫”彰显法治本色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张贵峰 2020年09月15日 21:43

  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大队一名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贩起冲突被砍伤。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平安南岸通报称,城管队员杨某桥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行拘,女摊主被追打中挥刀致城管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女摊主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予以警告处罚。(澎湃新闻9月13日)

  不得不说,重庆公安部门的这一认定结果难能可贵。当然,这一认定又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关于这一点,日前“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已有十分具体的回答。

  如《意见》明确,“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这就是说,只要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即便这一不法侵害,是以“执法”名义、由城管执法人员施加的,遭受不法侵害者同样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从此前网曝的相关视频画面来看,在这起冲突事件中,城管人员追打女摊贩的行为十分恶劣。不仅先动手,直接凶狠地攻击女摊贩头部等要害,而且在女摊贩已不断退让、回避的情况下,依然不依不饶,一路穷追猛打,完全符合《意见》中“手段明显过激”、“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表述。在这种情况下,女摊贩慌乱中被迫拿刀自卫,显然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理应“坚决依法认定”。

  当然,强调摊贩反抗城管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并不意味着面对城管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摊贩也是可以阻挠对抗的,更不意味着摊贩可以暴力抗法。在这里,真正要强调的是:无论城管,还是摊贩,乃至其他任何职业、身份、地位的人员,在法律面前都是完全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理应同样守法,也都会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摊贩固然不能阻碍对抗城管的依法执法行为,城管同样也不能倚仗着自身特殊的执法身份,随意超越法律边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为湖北自由撰稿人)

(责编:张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