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7月1日开始实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煤矿矿长需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调整工作岗位。
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煤矿矿长,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煤矿矿长在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进行记分。
煤矿矿长未履行该《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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