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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兼职” “提前”离职 违反诚信原则 两名员工败诉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陈珊 通讯员 薛玮泽 2022年08月12日 07:54
内容提要:8月11日,迎泽区法院法官结合两起案例,提醒职场人要注意坚守诚信原则,离职还需依法而行。

  一名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前就违反入职承诺到另一家公司上岗;一名员工约定服务期未满就提出离职。经法院审理,两人分别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培训费。8月11日,迎泽区法院法官结合两起案例,提醒职场人要注意坚守诚信原则,离职还需依法而行。

  违反入职承诺“兼职”

  李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支付该公司月平均工资6倍的违约金。入职同时签署入职承诺书,承诺任职期间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外兼职,若违反规定,将返还在职期间公司对该岗位支出的全部费用。

  2020年10月,李某从该科技公司离职。2020年12月,该科技公司在李某要求出具公积金销户证明时得知,李某2020年3月即与另外一家公司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违反了入职承诺,随即向迎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迎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裁令李某返还科技公司1.8万元。李某不服劳动仲裁,向迎泽区法院提起诉讼。

  迎泽区法院庙前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释法说理,为当事人诠明利害关系,经双方反复沟通,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与原告公司确认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于2022年6月13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整;上述款项若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公司有权以1.8万元向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解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应履行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本案中,李某签署了入职承诺书,在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该承诺应严格履行,否则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

  小陈入职某公司研发中心后不久,公司就出资6万元让他外出参加一项专门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小陈学成归来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小陈于2020年12月培训归来后,公司指派他参与新产品研发。

  由于任务重、责任大、经常加班,小陈无法承受。之后,小陈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陈离职,但要求他返还6万元的培训费。双方就此闹起纠纷,先是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小陈返还公司培训费4.8万元。

  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小陈在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就辞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