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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租用仓库私设“黑油站”被判刑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刘友旺 2026年06月22日 06:39

  为谋取非法利益,3人无证私设撬装加油装置,违规储存、销售汽油,形成重大安全隐患。6月18日,小店区检察院通报,该院提起公诉的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案件在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宣判,为公众敲响安全警钟。

  2025年7月至11月,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3人贪图非法利润,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件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用小店区某仓库,购置集装箱式撬装加油设备,私自购入汽油对外销售。3人约定,共同经营管理、收益均分。经营期间,庞某某主要负责购置油品,王某某负责管理钱款账目、统计经营情况,吴某某参与日常销售和收款,3人共非法获利数万元。

  经安全风险评估,庞某某等人私设撬装加油站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要求,且不符合《撬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技术标准》等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条件。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庞某某等人的行为虽未造成实际严重事故,但已使公共安全处于现实危险之中,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案件审查及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固定证据,精准锁定3人违法储存、分装、销售汽油的犯罪事实。庭审现场,公诉人通过书证、证人证言、评估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非法经营全过程,有力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3名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人同时开展法庭教育和释法说理,告诫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安全生产底线不容逾越,任何侥幸违规、牟利冒险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突出对现实危险的提前规制,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厉保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料,如发现违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