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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照料父亲 格格督促赡养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记者 韩睿 2026年06月15日 10:01

  6月12日,白龙庙社区网格员依托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调解一起老年赡养纠纷。辖区脑梗独居老人遭女儿疏于照料一事,网格员坚持情理法相融开展劝导工作,督促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化解父女隔阂,切实筑牢老年人合法权益法治保障防线。

  辖区北机宿舍七旬居民程大爷患有脑梗,行动不便,属于重点居家照料老年群体。多年前,程大爷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同时将个人工资卡交由女儿保管,本意是希望晚年能够得到子女悉心照料。可长期以来,女儿未能履行日常赡养、贴身照料义务,老人三餐起居基本依靠邻里帮扶,晚年生活缺乏保障。万般无奈下,程大爷主动向社区求助,申请调解家庭赡养矛盾。

  当日,社区网格员徐芳接到老人求助后,第一时间联系老人女儿程女士开展沟通调解。程女士坦言自身未尽到赡养责任,她表示自己刚生育子女,家庭琐事繁杂;加之父母早年离异,父亲常年吸烟,担心二手烟影响年幼孩子身体健康,多重因素叠加,便逐渐疏于对父亲的日常照料。网格员立足传统亲情伦理,结合民法典赡养相关法条开展普法宣讲与耐心劝导,明确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家庭纠纷、个人生活困难为由推脱免责。经过多轮细致沟通,程女士认清自身过错,内心深感愧疚并向父亲当面致歉。她当场作出承诺:今后每周至少三次上门照料父亲,负责日常做饭、居室保洁、生活物资采购等事宜,全方位照料老人日常生活。目前,父女二人隔阂彻底消除、关系重归于好,程大爷对社区暖心、专业的调解服务表达衷心感谢。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表示:子女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父母,负有法定、不可免除的赡养义务,该项义务不因子女自身家庭困境、父母婚姻关系变更而豁免,子女亦不得凭借父母已处置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照料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相关规定,成年子女赡养义务具备法律强制性,义务范围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陪伴三大维度,子女需全面足额履行。

  本案中,程大爷年过七旬、身患脑梗且行动不便,已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符合法定被赡养条件。程女士以育儿压力大、家庭事务繁忙为由疏于照料父亲,已然违反上述法定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核心在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与身心健康,本次社区调解兼顾法理与人情,既纠正了程女士错误法律认知,又修复了破碎亲情,为基层依托法治保障老年群体权益,提供了优质基层治理实践范本。

(责编: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