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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上头烟”获刑十五年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刘友旺 2026年05月20日 08:27

  打着电子烟的幌子,却在烟油里悄悄加入医用麻醉剂依托咪酯。一些年轻人图新鲜、追潮流,稀里糊涂沾上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5月19日,杏花岭区检察院通报一起相关案件,被告人秦某某因贩卖、运输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和晶体,经该院提起公诉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23年10月,秦某某为了赚快钱,伙同王某(另案判决)两次开车跑到外省,购入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及依托咪酯晶体(150余克)贩卖,后被警方查获归案。案件办理过程中,秦某某反复翻供,试图推脱罪责。

  承办检察官并没有被秦某某的“变脸”难住,而是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诉讼原则,全面审查全案证据,通过多维度证据相互印证,构建闭环证据体系。一方面,固定同案犯王某的稳定供述,核实两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资情况、分工及毒品去向,明确秦某某为共同犯罪主要参与者身份;另一方面,调取平台租车情况、高速通行支付记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凭证,印证二人往返外地的行程及资金往来情况。同时,结合毒品物证、鉴定结果及证人证言,准确认定秦某某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信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有力打击了新型毒品犯罪。

  “依托咪酯本是一种医用麻醉剂,滥用后会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让人意识模糊、突然晕厥、全身僵硬、抽搐,严重时可致命。”检察官介绍,自2023年10月1日起,它已被国家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均构成毒品犯罪。“上头电子烟”外形跟普通电子烟几乎一模一样,迷惑性极强,杏花岭区检察院将持续保持对新型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同时走进社区、学校、企业普及识别知识,提醒市民尤其是年轻人别为了一时好奇,把自己送进深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责编: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