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我市的有2起。
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前台放置展板,其上写明“五星好评+文字,延时退房1小时,赠送矿泉水2瓶”,该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迅速将“五星好评”摆放展板撤除,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某贸易公司生产的“封醇云蘭花二十”42°白酒,涉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封醇云蘭花二十”42°白酒,商品条码为6973419931484,“封醇王珍藏老窖”42°黑瓷/红瓷,商品条码6973419931569,货值金额7500元。经查,现场的两个条码实际为其他企业发布,因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两种商品条码有效证书,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已提供出产品检验报告、被委托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到相关投诉后,及时下架并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