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消息,根据新出台的《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在交易场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是合格投资者。个人符合什么条件才是合格投资者?
据我省证券业内人士介绍,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设立交易场所报省政府批准。省内外交易场所在我省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在交易场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个人合格投资者是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自然人。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广告的监测和检查,查处违法广告;公安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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