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12月18日下发《山西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划转目标、划转内容、范围、对象、比例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通过划转国有企业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人民政府持有,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特定承接主体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建立社保基金的战略储备基金;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集团股权为划转对象。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履行划转义务;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安排,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自划转之日起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划转工作要按照应划尽划、分批划转、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省国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职责的各省属国有企业、省财政厅行使股东职责的金融企业确定为首批划转对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划转;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市县企业的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