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我省将进一步明确分档征收起点等规定。此举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据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到1.5%(不含)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企业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优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以前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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