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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抛物不能“唯后果论”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宋鹏伟 2019年10月16日 10:39

  3月28日,江西南昌,男子将停放在四楼半楼梯间的共享单车扔下楼,砸中正好路过此处的78岁老人,老人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澎湃新闻10月15日)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不是累犯,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考虑到实施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可以判处缓刑。问题是,其他人的恐慌难以化解——一天牢都不用坐,这对那些潜在的抛物者而言,震慑力足够吗?

  为了解决认定难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小区安装了“朝天探头”,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它的作用往往体现在发生案件之后,平时的抛物行为,只要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然很少有人干预。譬如,杭州一小区就安装了404个监控探头,其中两个探头朝上,专盯高空抛物。即使如此,效果依然不理想。这也不难理解,物业没有执法权,对于低素质人群而言,劝说怎么会起到效果呢?

  硬件的完善只是基础,对于类似行为的约束还要加大惩戒力度,而不仅仅是按照后果进行处罚,没后果就不处罚。事实上,依据目前法律,虽没有具体的条文予以约束,但高空抛物即使没有带来严重后果,依然是可以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将其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对肇事者罚款和拘留。不过,现实中极少有人报案,公安部门通常也不够重视,所以才使得类似事件频发。此前,济南一小区“从天而降”三把刀,虽未造成人身伤害,肇事者也被刑拘,这说明现有法律完全管得着。事实上,十几楼扔下的任何物品,其杀伤力都不比刀小,执法层面完全没必要区别对待。非蓄意伤人、多数没有后果、肇事者难以预料后果严重性、危害公共安全……这些高空抛物的特点,显然需要引起重视,尤其是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予以完善和明确:能否入刑?何种行为适用哪一条法律,如何定性与惩戒。相反,如果总是唯后果论,不告不究,即使发生命案后也过多考虑抛物者没有伤人故意,以受害者家属意见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就让公共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不妨借鉴其他领域的成功经验:酒驾也好,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也罢,如今都不再以是否发生事故为前提,也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治理高空抛物为何不可呢?相比于一起案件的判决,日常“治未病”更重要。

(责编: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