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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预订酒店理应“阶梯取消”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何 勇 2019年08月30日 09:18

  前段时间,一则关于“酒店拒退房费,住客怒拆百余支新牙刷”的新闻引起热议。携程试点推出酒店“阶梯取消”政策:客人在入住日前10天17:00前,可免费取消酒店订单;在入住日前10天17:00后入住当日18:00前取消,仅扣除10%房费;入住日当天18:00后取消,扣除全款。试点一年来,20万家酒店参与,300万人受益。(《成都商报》8月29日)

  近年来,随着在线旅游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线预订酒店。但是,在线旅游平台普遍规定用户不得更改、取消订单,或者设置非常严苛的条款,让用户更改、取消预订酒店的订单非常困难。

  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一旦赶上突发情况,行程有变,必然要更改、取消已经预订的酒店订单。更不要说,人们在预订酒店时难免会出现“手滑”情况。在线预订酒店容易退改难,无疑给这些顾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线预订酒店不能更改、退订,其实没有道理。顾客取消订单,主要遭受经济损失的是酒店,给在线旅游平台造成的经济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很多时候,酒店同意更改、取消订单,而在线旅游平台却坚持不允许或者收取高额费用,这简直是在耍流氓。

  从法律角度说,在线预订酒店不能取消,明显属于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一直以来,在线预订酒店不能取消的现象饱受诟病。

  参照机票阶梯式退改模式,在线预订酒店实行“阶梯取消”政策,根据用户退改订单的时间收取不同比例的房费,与退改订单用户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匹配、相对等,这显然更合理。一方面,这充分保障、满足了消费者应有的“后悔权”,又让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违约成本,能够遏制用户随意、任性退改订单现象。另一方面,能够尽可能保障酒店、在线旅游平台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保障用户“后悔权”,促进在线预订酒店行业健康发展,在线预订酒店“阶梯取消”政策,应当通过立法手段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配,而不能只是个别在线旅游平台的自选动作。(作者为山东自由撰稿人)

(责编:张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