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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郜蓉 2019年08月04日 07:39

  本报讯 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省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又出台一件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省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将制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和2019年立法计划。历时近一年时间,经过专家学者反复论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了人大代表议案内容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是以国家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立足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细化有关条款,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山西特色,将山西省近年来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

  《条例》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例如违规排放工业废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另外,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

  此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重中之重。水源地周边,严禁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等一系列行为。《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也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即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责编: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