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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管部门严格执法 推动创建文明城市常态化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张慧 李静 2019年04月29日 06:34

  “橱窗上不得张贴广告,请尽快取下。”4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迎新路与迎新南一巷路口的意尔康商店,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张贴了一些橱窗广告,对其店主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之前协助你们清理过,但你们屡教不改,一直还在张贴橱窗广告,以后不准再犯。”执法人员不留情面,直言指出对方的错误。该店店主表示,“不好意思,以前没有深刻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城市是一种伤害,以后我一定注意,全力配合创城工作的开展,去除广告,不给城市脸面抹黑。”《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指出,不得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三十九条也指出,擅自张贴广告等,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清理,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上午10时20分,执法人员发现,迎新路两家服装店为推销商品,均将样衣挂在店外,其中还有一家商店打开喇叭,高声循环播放店内广告。看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立即上前,“你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文明条例,喇叭产生的噪音也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起居,需要改正……”执法人员先后对两家店主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将衣服、喇叭收回店内。店主表示,“小本经营,想着借用喇叭宣传多吸引顾客,不知道这是禁止的,现在明白了。”

  “街上岂可随地吐痰,请用纸处理好,扔到前面的垃圾桶里。”上午10时35分,迎新街路口附近,一位市民随地吐痰,城管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细致耐心地讲解了相关政策,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说,“我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配合太原市创城工作的开展确实不对。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我已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对,以后会积极改正。”《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等;第三十四条也指出,随地吐痰或便溺等,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编: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