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营有困难,给员工“放假”,但复工时却未通知部分员工上班,员工询问时才口头告知已解除劳动关系。“放假”变成解雇,当事员工依法通过仲裁和起诉维权。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用人公司与当事员工的劳动关系存续,应向员工支付生活费。
小张等21人从2011年起,先后进入我省某煤业公司工作。2016年后,公司经营情况不良,陆续安排员工放假。2017年7月,公司复工,但未通知小张等人。小张等人闻讯前往单位询问情况,被口头告知已解除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张等人向省农民工法律工作站求助,陈国辉律师受理了此案。
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告诉小张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经营有困难的,可经过合法程序对员工做出安排,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名义上安排放假实质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由于小张等人没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难以认定违法解除事实,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及国家《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11条“应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等规定,向公司主张生活费。
在律师帮助下,小张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用人公司与小张等人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公司向小张等人支付生活费用共计8万余元。援助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口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这样才能更有力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