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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新旧问题交织 文字作品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作者:隋明照 文/摄 2023年08月28日 14:32

  

围绕“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授权机制创新问题”主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第13期互联网版权沙龙。

  网络发展让文字作品传播范围更广,但同时也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侵权行为。文字作品的侵权现象屡禁不绝,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其产出文字内容的速度令人惊叹,这又将为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近日,围绕“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授权机制创新问题”主题,来自司法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高校、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嘉宾相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进行了深入探讨。

  使用量巨大权属争议应理性看待

  人工智能学习过程中会使用大量文字作品,其生成的内容多以文字呈现。因此,关于人工智能训练学习过程中使用作品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被判定为作品等问题成为嘉宾们分享的主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认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首先要明确所对应的人工智能处于哪个阶段。

  初级AI是弱人工智能,会应用在非常明确和具体的场景下,起到辅助作用,有非常鲜明的工具性,比如微软“小冰”、智能音箱、智能导航等。对于这类工具属性较强的初级AI的生成物的定性,已经有司法案例给出参考。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涉案文章是由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生成的,这是由原告关联企业自主开发并授权原告使用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法院最终依据《著作权法》认定涉案文章系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更高一级的人工智能是通用人工智能,也就是强人工智能。近期引起高度关注的ChatGPT和Midjourney等,正在向着这个级别的人工智能逐步发展。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通用人工智能,可以高度模仿人类的行为和表达,分析理解人类的概念和情感。尽管对于很多方面的内容,通用人工智能的生成效率和效果可能都已大大超越人类,但仍谈不上是“独立创作”。这个阶段的人工智能,仍然无法改变其工具属性。其所生成的内容,仍然是在人类介入和控制之下的产物。尽管目前对于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存在不同观点,但毫无疑问不可能将AI视为权利主体。

  AI如果继续发展,不排除会实现超人工智能的可能,就像很多科幻作品中描述的那样。这一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在事实上达到了“独立自主”的水平。真到那时,应该关心的已经不是怎样依法保护它们的权利,而是如何来保护人类自身的安全。杨德嘉认为,总之,无论人工智能处于哪个阶段,都无需赋予AI任何所谓的权利。从著作权的角度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在本质上仍然只能围绕着人和人的智力成果来展开。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说,怎样应用人工智能工具,怎样看待AIGC的创作给版权和非版权领域带来的种种挑战,值得思考。因为它会影响到每个人对知识文化的创作、吸收、传播、授权、交易。于慈珂还特别提到了关于AIGC学习数据的看法。一方面,中文数据在互联网数据里占的比例非常低;另一方面,对于不准确的数据缺乏过滤和清洗机制,都会影响AIGC生成内容的准确性。此外,并不是所有数据都能纳入到版权的管理中,数据的权属保护涉及更多的是其他权利。

  侵权花样多“通知—删除”规则该如何改进

  多位来自互联网企业的代表分享了对于版权保护工作的困惑及探索的解决方法。

  “凯叔讲故事”副总裁姚婉介绍,其所在公司打磨一个产品的时间会很长,投入很大。但就是这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产品,非常容易遭受盗版。因为“凯叔讲故事”的主要产品是音频,音频文件的特点就是非常容易被复制存储。姚婉介绍,从监测情况来看,公司平均每周能监测到4万条侵权链接,向平台投诉后,平台会进行下线处理,但是很快新的盗版链接就会出现,陷入“打地鼠”的困境。

  那么,用法律武器打击盗版效果如何?姚婉说,盗版链接数量大,如果逐个清理,面临着成本不可控的问题。而如果走诉讼程序,还要面临侵权行为通常横跨多个平台,导致诉讼流程非常繁琐,以及判赔额过低甚至不足以覆盖维权成本的问题,阻碍了内容平台的维权行动。

  同样作为内容平台,阅文集团也遇到了网络文学内容被盗版的问题。阅文集团高级维权专家王书悦说,如今,针对网络文学的盗版手段花样翻新,比如出现了不直接提供盗版资源,但会教人如何找到盗版资源的APP,其牟利渠道也不在APP里,而是把相关用户汇集到一个群里,开通团购链接。因APP本身没有后台服务器,所以如何规制这样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教唆还是帮助,抑或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

  此外,阅文集团还要面对侵权链接屡打不尽,“通知—删除”规则无法及时有效地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现状。在诉讼方面,如果以著作权侵权单部作品的角度提起诉讼,搜索引擎会屏蔽相应的链接,那么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就不存在了,而作品相关的更多新的侵权链接又来不及提起诉讼,不在审判范围之内,这会让权利人非常被动。

  面对这种情况,阅文集团在打击盗版的方向上作了转变。王书悦说,阅文集团希望能够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请求法院判定纵容甚至帮助盗版链接传播的平台的整体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侵权。同时,阅文集团还通过申请行为保全禁令、主张惩罚性赔偿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及时地制止侵权、提高侵权成本。

  “通知—删除”规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其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凯叔讲故事”和阅文集团遇到的侵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金海军分享了他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看法。他认为,对于“通知—删除”规则这一舶来品,在实际使用中,应该进行不断反思,比如,对于侵权行为高发的平台,是否要引入事先过滤机制,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尤其是对于明显的甚至形成侵权模式的现象,靠单线条的“通知—删除”难以起到较好效果。他期待能出现整体解决方案,根据特定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存证取证难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曾经有位很年长的权利人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收到稿费,作者说这笔稿费可以用来交取暖费……”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与对外交流合作部主任张晓霞说,并不是所有作家都能获得很多稿费收入,一些经典作品的作者年事已高,新作品比较少,如果大量的作品被判定为合理使用,他们会失去很多稿费收入。关于教辅材料引用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问题,张晓霞认为,应当严格“适当引用”的界限,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使用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作为专业从事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分析了文字作品遭遇的未经许可在互联网转载、未经授权被录制为有声读物等现象。以有声读物为例,张洪波说,文著协很多会员的作品遇到未经授权被录制成录音制品、广播剧,并上传到某些有声读物平台的情况。如果作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需要面对取证问题。然而,个人很难证明音频录制者、上传者、平台是否盈利,相关取证也并不容易,维权难会打击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张洪波还提到了知识资源平台向作者取得授权和付酬的规范问题。目前,对于知识资源平台,还存在怎样向权利人付费、付费的标准以及付费方式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另外,知识资源平台、期刊、作者之间的版权授权链条和授权文件仍待完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推动平台健康与规范发展。今年2月17日,30余家机构发布“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倡议书,共同发起成立“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便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宗旨和任务,包括“尊重作者和期刊版权,推动知识资源平台规范授权链条,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集体授权、维护难以联系作者的版权、协调版权纠纷、国际版权合作与保护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平台、期刊、作者建立公平合理的授权关系与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相关版权许可合同范本或示范条款,拟定平台使用文字作品报酬标准及付酬方式,协调版权纠纷,开展国际版权合作与版权保护”等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吴娇在分享中也谈到了在文字作品数字化应用过程中的重复授权问题。吴娇介绍,在法院审理的期刊文章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授权链条,第一种授权链条是作者投稿之后,期刊会通过声明的形式与作者进行约定,作者对期刊的授权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此之后,期刊又会与平台签订协议,将期刊文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平台进行应用。第二种授权链条则是作者直接向平台进行授权。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遇到平台关于期刊文章的版权使用发生争议,法院会先审查授权内容。比如在第一种授权链条中,法院会倾向于认为期刊对于平台的授权属于对汇编作品的授权,平台的使用方式应该限于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如果是授权内容相同,那接下来会审查授权时间,保护在先的授权。

  “非常希望权利人给我们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以及出版行业常见的盗版情况,这些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有效地进行版权保护。”京东集团安全调查部版权保护负责人吴承霖表达了与行业进行交流,共同打击盗版的期待。吴承霖分析,在电商市场中,盗版行为呈现出对象虚拟化、链条跨域化、证据电子化的目标特征。对此,京东提出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方案。一是强化红线规则,严厉处罚违规商家;二是分层治理,组建多个专业团队进行版权保护工作;三是智能识别,通过技术智能化的手段发现违规商品;四是联合共治,集合社会力量健全反盗版机制。

  “从大家的发言中我发现,数字时代,旧的版权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数字作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说,大家对版权保护关注较多,谈授权的问题较少,一定程度上说明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任重道远。只有版权保护做好了,才有可能涉及后续作品使用方式的扩展以及更多的授权场景问题。

(责编: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