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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那些具有开创性的案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21年01月04日 09:40

  1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专家点评

  该案判决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确认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与类型。从《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激励创作的宗旨出发,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只要符合作品要件,便应当成为受保护的作品,而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看,将其归类于类电作品比较合适。此外,如果网络游戏(例如涉案游戏)预先设定了整个游戏的逻辑框架,游戏用户没有独立创作的空间,无独创性劳动,那么,游戏用户对游戏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二是为利用网络游戏制作、编辑、上传短视频行为合法与侵权的界限判断提供参考。以短视频爆发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利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个人制作短视频行为的判断。本案被告之一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在平台页面的明显位置主动推荐了《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合作协议,共享收益,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二为该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

  2中国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

  新浪发现凤凰网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授权,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联赛直播视频,2015年时,新浪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涉案中超赛事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凤凰网及天盈九州公司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但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判决涉案赛事不构成类电作品,曾改判驳回新浪全部诉求。今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结果,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针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争议,再审判决在较为充分地考虑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规律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认为涉案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这也反映出新修《著作权法》把“电影及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有利于适应新技术下作品种类不断发展的趋势。

  再审判决厘清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界限,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出发,认为著作权基于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而邻接权基于传播者的加工、传播行为而产生,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有无独创性,而非独创性的高低。这有利于正本清源,回归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再审判决还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进行了阐释,指出要考虑信息存储传播技术的进步,应对介质作广义理解。

  体育赛事直播在投资和创作上都投入巨大,版权收入成为该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用录像制品进行邻接权保护明显力有不逮,本案的再审判决既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体育产业保护和促进的积极态度,也与国际通行实践接轨。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

  3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

  今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被告已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专家点评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在许多领域已经成为常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地位的讨论,之所以引起著作权学界的大讨论,主要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外观上同普通作品并无二致。另外,强人工智能即便不是在像人类一样进行创作,也是在模拟人脑进行创作。

  人工智能同样可以进行创造行为和创作行为。只要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结果,那么即便是来源于人工智能,其也具有原创性,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去年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百度网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虽然认为相关内容并不构成作品,但是仍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范畴,可以说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及其保护的认识都有了提高。这一判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对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都起到了很大的鼓舞作用。

  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成果在传统的《著作权法》语境中似乎有其正当性基础。然而,即便某些初级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统计和机械的结果,但高级阶段的人工智能有无限的潜力,在未来,人类可能不再是原创的唯一来源。不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是否能够“嵌入”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回答,即人工智能是否进行了创作行为、其产物是否具有原创性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君

  4《率土之滨》游戏模拟器侵权之争

  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专家点评

  此案启示意义有:一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辅助性软件的属性问题进行了界定。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并非是跨平台操作游戏的软件程序,而是一种辅助功能型软件,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惠益性互补品”。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被诉侵权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这一判决对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进行了清晰的解释与厘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示范意义。二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游戏保护思路进行了新的梳理。国内以往的游戏判例将某些游戏内在的文字说明要素归入游戏玩法和规则的范畴而不予保护,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则衡量了这些要素单独和整体的不同,认定这些要素的整体符合独创性标准而将其纳入版权保护范畴。这一判决对于突破电子游戏“整体保护与部分要素保护不能两全”的惯性思维具有先锋意义和指引意义。三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游戏运营的商业模式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案需要回答被控软件是否侵吞原告游戏的价值链条中之合法利益的搭便车问题、是否减少玩家购买道具而致原告利益受损之不当得利问题以及是否属于帮助玩家作弊降低游戏平衡性之软件外挂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问题的精准说理为今后的类似裁判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参照意义,此案的开创性是毋庸置疑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邱治淼

  5首例侵犯游戏推广视频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京游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萌娃漂流》广告视频作品,在抖音平台上推广其游戏《宫廷之恋歌》。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侵犯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著作权法》修订完成,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案件数量将会增长。需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非都可以主张行政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著作权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予以罚款,而且权利人主张行政保护时,仍需要通过额外的民事诉讼才能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

  那么,权利人为什么选择行政手段的救济呢?核心理由有两个:一方面是尽快获得停止侵权的效果,减少侵权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固定有关侵权的证据,新修《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因此有理由相信,未来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在一线的行政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

  6全国首例盲盒包装被盗版侵权案

  此案中,原告对其生产的盲盒产品的外包装平面展开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与原告的极相似,故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认为涉案盲盒包装盒展开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盒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家点评

  商品的外包装已经成为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具有创意的外包装往往能够创造经济收益。因此,市场对于加强商品外包装的保护需求正呈日趋增长之势,对近几年兴起的盲盒产品来说也是如此。

  本案中,法院从《著作权法》角度对商品外包装予以保护,法院认定涉案盲盒的元素虽然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组合只要达到独创性要求,亦可以成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产生著作权,相关主体无需履行法定程序,作品也无需产生“一定影响”,且其保护期限也较长。以《著作权法》来保护商品的外包装,有助于我国创意包装设计产业的发展。

  此外,本案中,法院也精准地指出作为美术作品的商品外包装和其商品是可以分离的,因此,侵权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销毁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而非侵权商品,展现了我国较高的版权司法保护水平。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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