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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索犬伤人 赔付两千医疗费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郭晓华 2026年08月27日 07:48

  8月26日,新城北街社区网格员调解一起犬只伤人纠纷,通过调取监控锁定证据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法,促使推诿责任的狗主人当场赔付全部费用,化解了邻里冲突。

  当日清晨6时30分,社区网格员曹俊霞接到居民求助电话称,自己下楼时在单元楼道内被一只未拴绳的犬只咬伤小腿,与狗主人交涉时,对方态度消极,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陷入僵持。

  接到电话后,曹俊霞立即赶往新城北街16号院。她先陪同伤者张先生前往市人民医院,完成伤口清创和狂犬疫苗接种,并妥善保管好全部医疗票据和就诊记录。随后,她又来到院内门房,调取楼道公共监控,完整还原了事发经过——监控清晰显示,犬只未拴绳且主动扑咬,伤者张先生并无任何逗犬行为。

  针对狗主人最初推诿责任的态度,曹俊霞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向其阐明:未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导致他人受伤的,饲养人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她还普及了文明养犬的相关管理规定,耐心进行法理与情理上的劝导。

  经过调解,狗主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付清全部医疗费20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这起突发的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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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