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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沟通无果 社区网格员依法调解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睿 2026年08月03日 07:24

  自己购买的车位被邻居占用,多次沟通无果后,社区网格员依托民法典介入调解,讲清法理、明晰责任,最终成功化解邻里纠纷。8月1日,占用车位的邻居主动挪车致歉,这起物权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事发晋安东街富力城云栖谷小区,居民王女士近期购置了一处专属产权车位,持有正规购买合同及产权凭证,却发现车位已被邻居杨先生长期占用。十几天来,王女士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上门告知,要求对方腾让车位,均遭到杨先生拒绝。

  据了解,杨先生拒绝挪车并非无因:2016年入住小区时,他曾花费30万元购置两个车位,近期得知地产与物业处理地库拐角剩余车位,价格仅五六万元,自觉当年购车位“吃了亏”;加之其自有车位已对外出租,便长期将车辆免费停在并未出售的车位上,以此寻求“心理平衡”。即便近日该车位被王女士购得,杨先生依然执意不肯腾让。

  明确权属关系后,富力城社区网格员认定,案涉车位已归王女士合法所有,杨先生长期恶意占用的行为,已构成物权侵权。此前多次电话告知无果后,8月1日,社区网格员联合物业负责人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现场宣讲民法典相关规定:王女士作为产权人,有权要求杨先生立即挪车,若因占位产生额外停车费、交通费等损失,可依法主张赔偿;若杨先生拒不配合,王女士可通过报警、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经过耐心沟通,杨先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转变态度,同意挪车,向王女士诚恳致歉,承诺今后将规范停车、恪守邻里公约。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表示,本案涉及车位权属与无权占有的法律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王女士通过购买取得车位的所有权,该专有车位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占。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杨先生虽因“买亏了”心生不满,但该理由不能成为占有他人车位的理由,其长期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王女士作为车位权利人,有权要求杨先生返还原物;若因占位产生额外停车费、打车费等损失,还可依法索赔。

  刘律师同时表示,王女士依法维权的行为值得点赞。业主购买专有车位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凭证,遇到车位被占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例如锁车、损坏车辆等,以免从受害人变为侵权人。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