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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起纷争 司法护亲情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任蕾 2026年06月04日 08:37

  “冯法官,我是家里唯一的儿子,按照老家规矩,父母去世,遗产就该归儿子!她们都是嫁出去的女儿,凭什么回来分丧葬费和抚恤金?”“什么嫁出去的女儿?咱们可都是父母亲的孩子,都尽了赡养义务,凭什么我们姐妹就不能分遗产?”

  亲人离世后,六姐弟因丧葬费、抚恤金而产生家庭矛盾。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五姐妹要求与弟弟共同分割,法院能支持吗?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既免去了诉讼耗时耗力的麻烦,又最大程度维护了亲情,守住了家庭和睦的底线。

  产生矛盾

  赵某与妻子李某共育有五女一子,妻子李某于1984年离世,赵某于2025年因病去世。

  赵某晚年生活起居一直由6名子女共同照料。其中赵三、赵四、赵五3个女儿因为住得比较近,长期轮流陪伴老人;赵大、赵二两位女儿虽住在外地,但也时常往返探望,为老人送去生活物资、打理日常琐事。

  7年前,赵某突发脑梗导致行动不便,此后主要由儿子赵六夫妻俩照顾,负责老人日常饮食、起居护理、就医诊疗等全部事宜。

  赵某去世后,儿子赵六未与5位姐姐沟通,独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了抚恤金、丧葬费的领取手续,将20余万元款项全部支取。五姐妹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弟弟赵六协商分割事宜,均因意见不合不欢而散,她们将赵六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款项。

  倾听疏导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先行调解。调解室内,三姐率先开口:“自老妈去世后,我们当闺女的,这些年哪个没惦记着老爸?家住外地的大姐二姐,隔三岔五地赶回来送吃送喝、打扫卫生;我和四妹、五妹住得近,带爸看病、护理从没落下,可他倒好,我爸刚入土,他就瞒着我们姐妹,谎称自己是独生子,把20多万元全数领走,之后更是电话不接、上门不见,太让我们寒心了。”

  “咱爸85岁就因脑梗瘫痪在床上,吃喝拉撒全要人伺候,你们说轮流照顾,是不是大多时候都是我和我老婆全天候守着?冬天怕他冻着,夏天怕他热着,夜里要醒三四回给他翻身,老爸生病住院全是我跑前跑后,你们顶多是来坐半天、送点东西。”说话间,赵六红了眼眶,“我妈走得早,作为家里唯一儿子,养老送终的担子我全挑了,我付出这么多,多拿点钱怎么了?再说,咱爸头七都没过,你们就上门提分钱,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半点不顾及姐弟情,我当时心都凉了。”

  “老弟,你说话要讲良心!”四姐反驳到,“二姐每次从外地回来,一待就是一整天,给爸洗脏衣服、擦身子、换被褥,哪次不是累得直不起腰?你不能把我们的付出全抹了!”“赡养老人是所有子女的责任,不是你一个人的功劳,你不能独吞钱款!”五姐说。

  释法明理

  待双方情绪稍缓后,冯法官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姐弟6人释法明理、厘清法律边界:“首先要明确,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抚恤金是老人去世后,相关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物质帮扶与精神抚慰,不属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按照遗产继承处理,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丧葬费则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补助,专门用于死者丧葬事宜开支,本着‘谁操办丧事谁取得’的原则予以分配。”“同时,民法典明确子女为法定近亲属,赵某妻子及父母早已离世,你们6位子女都是合法的权利主体,无论女儿还是儿子,都依法享有分割案涉款项的权利,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分’的说法。另外,共有财产并非一定要绝对平均分割,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充分考量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照料付出、家庭实际情况,兼顾情理与公平,既不允许一方独占,也不能无视实际付出机械均分。”

  法理讲清,情理相融。冯法官居中协调,核算费用支出情况,兼顾各方诉求,反复沟通劝解,一点点缩小双方分歧。最终,姐弟6人放下成见、互相体谅,自愿达成一致分割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冯法官最后提醒大家,手足亲情是最珍贵的血脉羁绊,面对故人身后财产、遗属待遇分割纠纷,家人间应多沟通、多体谅,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切莫让金钱冲淡了血脉亲情。

(责编: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