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未按规定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例,也是我市今年公布的首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因仅完成部分备案义务,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去年12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线索推送——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完成2025年度《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所列HCFCs(氢氯氟烃)和HFCs(氢氟碳化物)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备案工作。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核查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该单位无任何备案记录。随后,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单位负责人,明确告知其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今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仅完成了HCFCs的销售备案,仍未对HFCs进行备案。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关于未纳入专项罚款幅度裁量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编: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