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儿子签了赡养协议,可只有老大、老三照顾我,老二从来不管不问……”卧病在床的64岁老人张某,声音哽咽地诉说着。这起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经过法官上门调解,最终得到成功化解。3月18日,古交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2024年12月,卧病在床的张某与长子、次子、三子签订《子女赡养协议》,协议约定,3人平均承担赡养义务,轮流照料母亲张某。但协议生效后,长子、三子信守承诺,长期贴身照料母亲饮食起居,次子刘某却未完全履行赡养责任。
随着张某病情加重,医疗与生活开支剧增,长子、三子的负担日益沉重。无奈之下,张某诉至古交法院,要求次子刘某支付赡养费,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
“老人行动不便,我们上门调解!”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分析案情。考虑到张某卧床无法到庭,且赡养纠纷的核心是“解心结”而非“判对错”,法官决定上门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当天,法官团队携带简易调解设备来到张某家中。房间里,老人躺在病榻上,床头堆放着常用药品,长子、三子在旁轮流擦拭老人额头。法官俯身询问老人身体状况,详细记录其医疗开支与生活需求,同时让次子刘某亲眼目睹母亲的艰难处境和家人的长期付出。
考虑到家庭矛盾容易激化,法官采用“背靠背”方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对次子刘某,法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明确告知其赡养义务不可通过协议免除,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随后法官以亲情疏导刘某理念,“你的家人多年来默默付出,而你缺席的不仅是赡养义务,更是母子情分”。对张某的长子和三子,法官肯定其尽孝行为,同时劝说二人理解弟弟可能的难处,为亲情修复留有余地。
经过两个小时情理法交融的调解,刘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在法官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次子刘某每月支付原告张某赡养费1000元。
法官最后提醒公众,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法官呼吁大家,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对父母应多一分陪伴、少一分推诿,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