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合同出现“霸气”条款,“中途退学,不得要求退费”。12月10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针对此案,以案释法,解释这个“霸气”合同条款中,到底有哪些违法之处。
2025年4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名为山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机构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发现了一条“霸气”条款,其第7条赫然写着:“乙方承认已详知甲方的课程及其教学计划、学员管理制度,乙方承诺一旦成为本学校学员,不得中途退学,否则所交学费不得要求甲方退费”这意味着,一旦学员签了合同交了钱,即使因个人原因或对教学质量不满意想退出,也将面临学费“打水漂”的风险。这种“一刀切”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最基本的合同解除权和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为什么说“不得中途退学,否则不退费”,这个条款是违法的?
答:本案中“不得中途退学,否则不退费”的约定,就是典型的由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它完全免除了经营者在学员解除合同时可能应尽的退款责任,同时完全剥夺了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如个人原因、课程质量不符预期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的合法权利。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更直接触犯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因此是无效的。
问:学员中途退学,就一定能全额退款吗?
答: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合法有效的部分)来分析,并非一概而论。如果因经营者原因(如教学质量严重不达标、擅自更改课程内容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如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根据课程已进行的情况、经营者已付出的合理成本等因素,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或扣除部分已发生的合理费用,但像本案中那样,直接用格式条款规定“一律不退”,完全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