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建引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业主自治能力……11月28日,从省房地产业协会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加强物业行业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为破解“前期物业建管不分”顽疾,条例完善了前期物业服务的流程和要求,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原则和备案程序,规范承接查验流程,新建住宅自首套物业交付六个月内,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等级达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明确了前期物业费在不同情形下的承担主体。
条例要求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辖区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提高物业纠纷解决效率。
厘清各部门职责、专营单位管理边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14个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着力推动构建完善的物业监管体系。并对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与物业企业的管理边界进行了规定。
提高业主治理能力。条例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任期等规定以及备案要求,较原条例更具操作性,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了业主自治能力。同时,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新交付等尚不具备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充实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有关规定,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
细化物业服务内容,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备案要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不达标可降低收费标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与管理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物业企业退出程序,新增物业服务人的退出情形和通知义务等内容,规范了物业服务退出的程序,减少了因程序不明确导致的矛盾和纠纷;规范公共收益使用管理,要求将公共收益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明确公示公开信息,新增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内容及公示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此外,修订稿还增加了物业服务人对违规私拉电线、携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擅自拆改水电气热设施,侵占、毁坏绿地等公共物品设施的劝阻、制止、报告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车位“只售不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示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采用限购水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未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的职责,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规范标准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等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及对应实施处罚的具体部门,确保执法主体清晰明确,条例可有效落地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