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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捐遗体 子女有权干涉吗?

来源:太原新闻网 作者:记者 韩睿 2025年11月30日 15:05

  八旬老人郭大娘深思熟虑后,决定身后捐献遗体支持医学研究,却遭女儿反对,家庭矛盾骤然升级。面对女儿频繁回家争执、扰乱父母安宁生活的情况,网格员携公益律师及时介入,并依据民法典明确:老人完全有权自主决定身后事。目前,社区正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既保障老人合法权益,也致力于化解家庭矛盾。

  近日,建设北路359号北晨国际小区的郭大娘焦虑地找到河北里社区网格员郑子皎。她表示,经过慎重考虑,希望在去世后捐献遗体,为医学研究作贡献,但这个决定遭到女儿的坚决反对。更令老两口困扰的是,女儿此后多次回家吵闹,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郭大娘的老伴患有糖尿病,身体状况日益变差,需要静养,女儿的举动无疑雪上加霜。

  面对女儿的持续干涉和日益紧张的家庭关系,郭大娘希望自主安排身后事,甚至考虑通过公证方式排除女儿的介入,但不清楚自己的想法是否合法。网格员随即联系社区律师,为郭大娘明确答复:其意愿受法律保护。

  网格员表示,社区将持续关注事态进展,并尝试与郭大娘的女儿沟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曹志东律师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老人能否自主决定遗体捐献,二是子女干涉行为如何定性。

  关于遗体捐献决定权,民法典第1006条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同时,该条第二款指出,只有在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情况下,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郭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已明确表达捐献意愿,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其女儿反对并干涉的行为,直接违背法律规定。尊重父母意愿是子女应尽之责,而非阻挠其合法选择。

  关于女儿闹事行为,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不仅包括物质供养,更需要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核心是维护父母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郭大娘女儿的行为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年迈父母的身心健康,实质上违反了法定赡养义务。

  综上,郭大娘的决定受法律保护,女儿无权干涉。建议老人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捐献意愿。若女儿继续干扰,可寻求社区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责编:王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