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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办案普法效果好

偷狗涉嫌盗窃罪 公开听证不起诉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刘友旺 2025年09月24日 10:07

  男子岳某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驾车流窜至娄烦乡村偷走两条护家犬,涉嫌盗窃罪。9月18日,娄烦县检察院在娄烦镇城东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召开流动公开听证会,对这起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展开听证,并现场开展法治宣传。

  2024年9月,想吃狗肉的男子岳某某,先后两次驾车从太原市区流窜至娄烦县,偷走村民家中的两条护家犬。经价格认定,被盗家犬价值共计2160元。案发后,岳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因岳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娄烦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小案不小办。案件虽小,却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护家犬不仅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更承载着情感寄托。”为实现最佳的案件办理效果,该院决定通过公开听证,将司法办案置于阳光下,主动接受监督,并借此机会有效引导教育群众,达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最大限度提升办案质效,便利群众参与,9月18日,娄烦县检察院将听证会“搬”到城东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作处理意见;岳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表示接受教训,绝不再犯。听证员充分了解案情后,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后,该院还开展精准普法活动。检察干警结合娄烦县近期多发频发的案件类型,介绍了盗窃罪和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刑事责任,以及谅解从宽的法律政策,让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可感可触。同时,检察干警强调了“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观念,宣传了“不轻信说教、不透露信息、不轻易转账、多核实身份”等反诈注意事项,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责编: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