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了狗,致其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与常见案件不同,这场纠纷中,主角是两只宠物狗——北京游客宋某饲养的泰迪犬“泡泡”与太原小伙王某饲养的小土狗“串串”。究竟是何缘由,让两个“汪星人”掀起这场索赔风波?
两犬撕咬一犬受伤
6月1日,在忻州某景区内,北京游客宋某领着自家未拴狗绳的泰迪犬“泡泡”散步,这只浑身卷毛的小狗蹦蹦跳跳,格外活泼。不远处,太原小伙王某养的小土狗“串串”也正在撒欢,同样没有拴狗绳。隔着几米远,两只狗对视片刻,突然,“串串”猛地冲向“泡泡”,一口将其扑倒在地,撕咬起来。两只狗扭成一团,“串串”死死咬住“泡泡”的腹部。
“泡泡”发出凄厉的哀嚎,宋某冲上前,用力将两只狗拉扯开。此时,“泡泡”腹部的牙印处已经渗出血迹,它耷拉着耳朵瑟瑟发抖。
爱犬受伤,宋某很是心疼,他连声质问:“小伙子,你咋不看好自家狗?它把我的狗咬伤了!”
在呵斥自家小狗的同时,王某辩解道:“谁让你家狗先凑过来挑衅?它不招惹我家的狗,怎么会挨咬!”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宋某一气之下报了警。当地民警赶到现场后仔细查看了情况,并调取附近的公共视频。尽管民警努力调解,王某仍坚称“是泰迪先挑衅的”,并拒绝承担赔偿费用。
考虑到景区医疗条件有限,民警建议宋某尽快带“泡泡”前往忻州市区医疗条件更好的宠物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泡泡”腹部被咬伤,伴有出血、肿胀及皮下撕裂。宋某为此花费治疗费560元。
返京后,宋某看到“泡泡”受伤后精神萎靡的状态,愈发坚定地要为爱犬讨个说法。8月7日,宋某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向杏花岭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申请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要求王某赔偿治疗费560元、交通费210元;支付精神补偿2000元,理由是爱犬“泡泡”陪伴自己10年,受伤令其心力交瘁。
剑拔弩张各执己见
9月15日,王某前往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冯建军法官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主持王某与宋某进行远程视频调解。
调解伊始,宋某依旧怒气未消:“‘泡泡’陪伴我整整10年,我不仅为它办理了户口,每年按时接种疫苗,更视它如家人。如今被他家狗咬伤,治疗费、交通费都是实打实的支出,他竟反诬我家狗挑衅,简直蛮不讲理!”
王某当即反驳:“我承认我家狗咬伤了他的狗,但事发时两条狗都未拴绳,谁能证明不是他的狗先凑近挑衅?再说,狗的治疗费还可商议,凭什么还要我承担交通费和精神补偿?这分明是讹诈!”
两人针锋相对,言语间火药味十足。
释法说理化解纠纷
冯法官示意双方冷静,随后语气温和地对王某说:“小伙子,咱们平心静气说。你养这只小土狗多久了?平时是不是很疼它?”王某愣了一下,语气缓和不少:“养3年了,平时确实挺宝贝的。”“既然疼狗,就该知道宋某看到‘泡泡’被咬伤后的心情。”
他继续表示:“当然,宋某也有过错,他也没给‘泡泡’拴狗绳,但你说他‘讹诈’不对,咱们得按法律规定来。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你家小土狗咬伤‘泡泡’,这是事实,而且狗没拴宠物绳,没尽到管理义务,这是首要责任。”
随后,冯法官连线宋某:“老宋,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咱们得客观看问题。拴狗绳是基本要求,你没做到,虽不是故意,也有一定过错。”
他接着说道:“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何谓‘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指承载特殊情感的物品,如亲人遗物、遗像,婚礼影像等——这些物品一旦毁损灭失,将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创伤。普通宠物尚未达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标准,故本案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见宋某仍有抵触情绪,冯法官温言劝道:“王某年纪尚轻,认责态度是有的,只是对赔偿范围有异议。我们退一步协商分担治疗费,既合乎法理又能高效解纷,总胜过僵持消耗精力,您说呢?”
达成和解法官提醒
经冯法官释法明理,剑拔弩张的气氛逐渐缓和。最终,双方同意王某支付宋某300元作为赔偿款。双方通过平台在线签署调解协议,王某当场通过手机完成了支付。至此,这场因犬只冲突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冯建军法官最后提醒,遛狗拴绳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切实履行看管责任,携犬出户时规范使用牵引绳、佩戴嘴套,及时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免宠物互伤或伤人。遇到冲突需冷静沟通、互相理解,共同维护文明养犬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