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湿地建成后“怎么管、如何护”?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的《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近日已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于9月3日正式实施。
人工湿地作为一种低能耗、高效率的生态化治理设施,在净化低污染水、改善河流水质、修复水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人工湿地运行维护,保障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我省制定了《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这一地方标准。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标准将人工湿地运行过程划分为启动期、试运行期和稳定运行期三个阶段,针对不同阶段提出差异化的运行维护要求,能有效解决运行维护过程中“怎么管、如何护”的问题,填补了行业管理空白,为全省人工湿地长效稳定运行提供了科学依据。如针对试运行期,明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应保证1个月以上的稳定运行。表面流人工湿地试运行期,水位应逐步升高至设计水位,并根据水质和水量进行动态调节,水深宜保持在30厘米至50厘米之间。潜流人工湿地试运行期,初始应采用高水位运行,平均水位宜高出填料表面10厘米至20厘米,不宜超过30厘米,不应淹没整株挺水植物;植物良性生长后,逐步降低水位至设计水位。
(责编:田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