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是,“借名买房”靠谱吗?
兄弟之间起纠纷
近日,太原中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亲兄弟间的“借名买房”纠纷。
梁某某是闫某某的弟媳,梁某某称,单位分配给她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被闫某某一家占有,她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某返还房屋。闫某某则称,该房屋是其于2004年占用梁某某的单位购房指标“借名买房”取得,3张购房收据全部在其手中。
自2008年起,梁某某每年写信催闫某某腾房,而闫某某一家虽然住在房子里,却因为这一纠纷,心里始终不踏实。因为这套房子,亲兄弟翻脸互不往来,矛盾愈演愈烈,法庭上更是剑拔弩张。
因为这套房屋是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房,而且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虽然经过一审、二审,但是,第一笔房款到底由谁支付的,双方当时是否就“借名买房”达成一致,对于这些问题,两方各执一词,案件的关键信息均为口头证据。
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亲兄弟,矛盾期长且激烈,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太原中院法官实地走访了小区的物业公司,调查核实房屋的细节问题,又向双方共同的亲戚了解当时购房的具体情况,同时赴房管部门详细咨询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依旧不肯让步。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客观阐明案件可能的处理情况及后果,最终达成闫某某给予梁某某经济补偿,梁某某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调解协议。
为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案结事不了,太原中院法官又和双方当事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见证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矛盾最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曲线”买房闹矛盾
因“借名买房”而引发的纠纷远不止一起。
老常是某厂职工,单位为其安排公租房一处。2013年棚户区改造时,太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老常签订棚户区改造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乙方老常的签名由其外甥女囡囡代签。而作为实际选购人,囡囡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了房款10万余元。2016年9月,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向囡囡交付了涉案房屋。2017年12月,囡囡和老常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乙方)的小赵夫妻二人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案涉房屋以39万元出售给乙方;同时,老常出具承诺书,写明自己是房屋登记人,但此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其外甥女囡囡,房屋由囡囡全款购买,他未出任何相关费用;他的子女亦不会参与此房出售。承诺书上还写道,老常愿意配合囡囡与新房主顺利完成日后的更名事项。随后,囡囡与小赵夫妻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本是亲戚间一场顺利的“借名买房”事件,但是在老常与妻子离婚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2015年8月,老常与妻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明知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人是外甥女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写明,该房屋归妻子所有,协议书还约定,以后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得知此事,外甥女囡囡一纸诉状将舅舅老常诉至万柏林法院,要求判定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效。
万柏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厂分配给老常的公租房,其只有居住权,并无所有权。在棚户区改造时,从选房、签订协议、缴纳房款、接收房屋均由原告囡囡以被告老常的名义进行,交房后房屋一直由囡囡占有,购房的相关手续也均由囡囡持有,并且老常在2017年12月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囡囡,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原告囡囡为实际购房人、囡囡与老常构成“借名买房”的关系。老常在明知且认可外甥女囡囡购买了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在2015年8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分割给其前妻,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常和其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效。
法官提醒需谨慎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除了以上列举的风险外,还可能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风险。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买房时谨慎“借名”。
那么,如果确实需要“惜名买房”,有什么方法能让它变得更安全一点?法官表示,首先,最好不要购买有严格政策交易条件的房子,如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这些类型的房子最终有可能过不了户,导致钱房两空;其次,要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而且写得越明确越好,特别是产权方面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房子归谁所有;此外,违约责任也要设置得严格一些,预防登记人反悔,偷偷把房子卖掉;最后,要做好最坏打算,在合同中约定好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要保管好“借名买房”产生的书面证据,这些是以后对簿公堂的底气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