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拖欠,欠账的是一家分公司,能否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债务?日常生活中,许多民事主体与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往往与分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如果发生债务纠纷,能否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二者间的责任如何划分?5月13日,古交市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以案说法,从法律角度予以解析。
拖欠工程款
去年4月,古交市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接到一起求助,某公司被一家工程集团分公司拖欠了工程款。原来,双方于2020年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完成一项建设工程劳务作业。两年后,又签下合同封账协议,共同确认合同结算总价374万余元,分公司已支付250万元,剩余未支付价款为124万余元。然而,承揽建设工程的这家公司后来仅收到50万元,其余74万余元工程款杳无音讯。
沟通无果后,该公司将欠账的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二者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以维护己方合法权益。为彻底化解纷争,原告同时向调解部门求助,希望能尽快拿回工程款。
总公司担责
虽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但分公司欠的账能否要求总公司清偿?原告对此存在困惑。商事调解员摆出法律条款,明确告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特别是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债务时。
随后,调解员联系涉案分公司了解情况,对方对工程欠款无异议,并表示自己有能力分期支付这笔款项,希望不要把总公司列为案件被申请人,还提出原告曾延误两个月工期,鉴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建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经过多次调解,原告撤回对总公司的起诉,并与分公司达成协议,由分公司限期如数支付所欠工程款,若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加计违约金。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调解员说法
调解员解释,按照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故应由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还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主体资格方面,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资格;名称方面,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名称;独立性方面,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意志,母公司不能直接控制和指挥其经营活动,分公司经营活动则受制于母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也不同。
记者辛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