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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虚假发货欺瞒买家 法院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任蕾 2025年03月17日 07:20

  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后,卖家通过录入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虚假发货,并多次承诺虚假到货时间欺瞒买家,碰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月15日,晋源区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

  购买商品未收到货

  2024年5月4日,薛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的信阳某公司店铺购买了一个马桶。当天,平台显示,“预计5月5日24:00前发货,5月8日24:00前送达”。然而,到了5月8日,薛某并未收到货物,他多次与店铺客服联系,收到的回复却是“已经发出去了,在运输中”“亲,您的商品发的是物流直达,运输途中无法更新,已经在发往当地途中,到您当地后会第一时间更新信息,请耐心等待快递员电话联系您”。

  此后,货物仍未送达,薛某已支付的979.17元,信阳某公司也未退款。而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号,也未能查询到快递公司的相关承运信息。快递公司还否认薛某购买的商品由其实际承运,表示其对薛某与信阳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和商品情况完全不知情。

  买家要求退一赔三

  薛某以信阳某公司属于虚假发货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要求信阳某公司退还货款979.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指因一方未及时支付资金而导致另一方无法使用该资金,从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金2937.51元,还要求信阳某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购物平台处罚该公司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通过购物平台在信阳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商品并付款,便与该公司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薛某下单付款后,信阳某公司经营的店铺提供了并不真实存在的运单号,实际未按时发货,属于虚假发货,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薛某主张的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并要求信阳某公司退还已付款项979.17元,及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2937.51元,法院予以支持。

  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薛某已主张了惩罚性赔偿,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资金占用利息。该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侵权之诉,法院对薛某要求商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也不予支持。赔礼道歉是只有在因侵害他人人格权时才可能需要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该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薛某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法院因此同样不予支持。

  薛某主张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其与平台客服沟通反馈该事件时,平台客服也提出了相关的解决赔偿方案,薛某并未同意。因此,平台已采取必要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薛某要求该购物平台对信阳某公司进行处罚,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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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