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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 权威解答来啦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记者 张勇 2024年06月22日 07:17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针对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疑问,6月21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详细解答。

  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

  答: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过程中,对商业秘密本身的认定是前提和基础。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问:如何才能达到合理保密措施的程度?

  答: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保密措施都是相对的,绝对的保密措施并不存在,要求企业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问:在现实社会中,常见的保密措施有哪些?

  答:(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通过章程、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

  (3)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供应商、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4)以标记、分类、隔离、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问: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技术信息包含哪些?

  答:与科学技术有关的设计、程序、结构、原料、组分、产品配方、材料、样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问: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经营信息包含哪些?

  答: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创意、营销方案、财务、计划、样本、数据、客户信息等,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问:要达到什么条件客户名单才可以构成受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

  答:对特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特定需求等信息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浅层信息。

(责编: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