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外卖到了,祝您用餐愉快!”国庆假期,忙碌的不光是出门旅游的“特种兵”,还有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外卖小哥”。在“速度与温情”背后,外卖骑手和平台如果发生纠纷,法律该如何解读?带着疑问,10月4日,记者咨询了万柏林区法院西山法庭郭锐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作出解读。
劳动关系引纠纷
2020年6月,小黄同太原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作为美团骑手负责指定片区的配送工作。公司要求小黄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工资按单提成,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根据其所配送的单量按月发放。除此之外,小黄在外卖配送过程中接受公司工作规范管理。2021年,小黄和人力公司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万柏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小黄与该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裁决,将小黄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自2020年7月开始一直未接单,也未与公司联系,突然要求劳动仲裁,明显对企业不公。被告小黄则辩称,当年7月自己因交通事故住院,无法继续工作。而且作为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虽然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业务,但劳务派遣业务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不能因此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对工作期限、试用期、工作地点、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次,从双方之间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和实质。最终判定,原告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小黄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6月止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维权有标准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线外卖行业的庞大占比使得基于平台形成的新型就业方式备受青睐。“新就业形态下,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中的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但无论是哪种模式,剥去其复杂外衣会发现,虽用工方式不同,但都无法掩盖其本质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实质。”郭锐法官认为。
法官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对于类似于外卖骑手这种产生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来加以甄别和认定,引发争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