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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新增病例活动轨迹的通告

来源:太原市疫情防控办 2022年10月05日 22:18

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2022年第105号)

  关于我市新增病例活动轨迹的通告

  10月4日12:00—5日12:00,我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例、无症状感染者3例。现将其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37

  男,居住于晋源区兰亭熙园小区,太原高新双语小学学生,系病例24的外孙。10月3日由晋源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0月4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初步活动轨迹如下:

  9月30日

  16:40左右,由父母驾车将其从太原高新双语小学校接回;

  17:30左右,到达万柏林区美味斋饭店;

  22:00左右,随病例24骑电动车到连克正诊所就诊,之后返回美味斋饭店;

  23:30左右,随家人返回兰亭熙园小区家中,后未外出。

  10月1日

  9:45左右,随家人骑电动车到美味斋饭店;

  18:00左右,随家人步行到华莱士购物,后返回美味斋饭店;

  19:50左右,随家人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10月2日

  10:00左右,随病例24到小区核酸检测点采样,后在小区玩耍;

  11:40左右,返回家中;

  16:00左右,到小区玩耍;

  16:50左右,返回家中,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病例38

  男,居住于小店区城南逸居小区,蔬菜批发中间商,常在河西农副产品市场进货。10月4日区域核酸检测混采样本阳性,随即由小店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经追阳复核结果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初步活动轨迹如下:

  9月29日

  5:00左右,驾车到晨悦餐饮(西柳林村)送菜,后到河西农副产品市场进货;

  16:20左右,驾车离开市场,回家后未外出。

  9月30日

  5:00左右,驾车到晨悦餐饮(西柳林村)送菜,后到河西农副产品市场进货;

  17:00左右,驾车离开市场,回家后未外出。

  10月1日

  5:00左右,驾车到晨悦餐饮(西柳林村)送菜,后到河西农副产品市场进货;

  15:00左右,驾车离开市场;

  16:20左右,到坞城路天一方快餐店送餐巾纸,后回家未外出。

  10月2日

  10:30左右,到城南逸居小区核酸采样点采样;

  10:40左右,到小区东门长盛便利店购物,后回家未外出。

  10月3日

  13:00左右,步行至本单元8层取外卖;

  15:00左右,到小区核酸采样点采样,后回家未外出。

  10月4日

  10:00左右,到小区核酸采样点采样;

  20:00左右,由小店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病例39

  男,居住于晋源区罗城街道化肥厂宿舍,系病例29的父亲。9月28日—10月2日居家未外出,10月3日由晋源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0月4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40

  女,居住于晋源区西峪东街药厂宿舍。9月30日8:00左右前往长风西街和平路口硒养富硒食品专卖店购买产品,10月1日—4日在小区活动未外出,10月5日区域核酸检测20混1样本阳性,经追阳复核结果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41

  男,居住于万柏林区远大凤玺湾二期,省外返(抵)并人员。10月3日乘坐飞机从乌鲁木齐返回太原即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0月4日由万柏林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0月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病例42

  女,居住于晋源区德恒世府苑小区,9月26日—30日居家未外出,10月1日其所在单元楼实施封闭管理。10月5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43

  男,货车司机,10月4日途径介休高速服务区核酸采样,10月5日到达太原市阳曲县高速服务区,介休市疫情防控办通知其核酸检测结果阳性,随即就地隔离管控并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诊治。经省、市专家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请在以上风险时间段到过相关重点区域和场所的人员,立即向属地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或属地疫情防控办报备,主动配合落实隔离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少聚集、少聚会、少聚餐,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旦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对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责编: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