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最近看上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时,她在“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看到一项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刘女士很纳闷,什么是“居住权”?这样的房子还能买吗?对此,太原市房地产交易大厅的工作人员表示,二手房交易,不仅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和“不动产所有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隙,在《民法典》颁布前,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赠与等环节中,因为所有权益和居住事实的矛盾,导致相关纠纷。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界人士郭涛表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不能继承转让。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比如,老父亲为儿子购买了房产,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儿子的名字,并与儿子协商,为老伴办理了此处房产的“终生居住权”登记手续。那么,在老伴去世之前,儿子未征得老伴同意,即使持有不动产权证,该房产也不可以交易,不可以出租,也无权将人赶走。当然,老伴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转让买卖。
“居住权”作为新明确的权利,是法律对房屋居住人权利的保护。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将会成为影响房产交易中的关键要素。记者在“山西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看到,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款已经对“居住权”有所明确,其中提到,“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设立‘居住权’,买卖双方约定为……”可见,“居住权”成为交易环节中一个重要的存在,该权利设立后,在房产交易中,消费者便能预判更多的潜在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