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举措”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报,2021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356起,造成38人死亡,413人受伤。其中: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头盔268起,造成32人死亡,289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75.28%、84.21%和69.98%。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1起,造成1人死亡;分别占全市一般程序事故总数的0.28%、2.63%。

为此,太原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倡议书。
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节能、方便成为不少市民短途出行的首选绿色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的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也大幅度上升,非机动车驾驶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日益突显,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颅脑损伤的事例越来越多。数据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能提高80%的防护能力,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系数,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1.人人都要戴头盔。骑乘电动车戴好头盔,不仅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是对家人、家庭应尽的责任,要做到“戴头盔、靠右行、不闯灯”。
2.党员干部要引领。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引领作用,自觉遵规守法,按规定佩戴头盔,带头弘扬文明交通新风尚,同时积极引导、劝导身边亲人、朋友戴好头盔。
3.重点行业做示范。外卖、快递、运输等行业企业要强化内部教育管理,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惩戒不文明行为,确保安全头盔全覆盖。
4.质量安全要重视。从安全性考虑,建议选择浅色头盔佩戴,尽量不选黑色等在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影响视线判断的头盔,且一定要配备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头盔。
关爱生命,从“头”做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每一次出行做起,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携手共创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7月20日
此外,电动自行车安装挡风罩、遮阳伞等装置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1、影响手部活动和电动车操控灵活性,降低了骑车人对车辆平衡的掌控能力;
2、增大受风面积,遇大风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同时扩大空间面积,容易钩挂或被其他车辆钩挂;
3、遇突发情况,挡风罩会“束缚”驾驶人脱离车辆,影响临危避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擅自在车辆上改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阳蓬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
3.在电动自行车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4.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根据《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装挡风罩、遮阳伞等装置,属于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律规定,拒绝安装和使用电动车挡风罩、遮阳伞等装置,确保行车安全,已安装的请自觉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