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微信群,安排考生从考场传出考题,再由专人作答回发给考生……5月6日,万柏林区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被告人柳某在我省一所学院工作期间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成员有其招收的考生、学院员工等。
2019年10月,全国成人高考期间,柳某安排考生杨某、李某等人通过微信从考场传出考题,再安排程某、解某、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答后发送至微信、QQ群。随后,群内的学院员工李某某、丁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将答案通过微信发送给考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某、杨某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真题,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柳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李某、杨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284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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