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举行。来自党政机关、企业代表、快递行业、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社区代表等21名听证会成员,就佩戴安全头盔、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两方面,听证表决。
据了解,现行《条例》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施行以来,《条例》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死亡事故更是居高不下。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太原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1852起,造成178人死亡,22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25.56万元。2020年,太原市因交通事故死亡的212人中,非机动车驾驶者或乘车人有141人,其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死亡4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0.75%,死亡者基本都是未戴头盔者。
听证会上,交警部门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加装定位装置或其他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增加“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的规定。另外,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对这两处修改意向,听证会成员全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