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驾驶三轮车偷走一家企业厂区内4块井盖,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盗窃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12月29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这起案件日前被评选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5起典型案例之一。
现年46岁的李某是我省长治市潞城区人。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李某先后4次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窜至长治市一家化工企业厂区,盗窃厂区电修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面的4块雨水井盖。今年2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李某移送长治市潞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会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随即,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这起案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但李某多次行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检察机关遂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既从严惩治,又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保障了司法办案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