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的第一线,除了广大医务人员外,还有默默付出的社区工作者。6月16日,我市印发《关于落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就做好关心关爱一线社区工作者提出7项措施。
一、落实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专职社工、社区网格员、在社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村)志愿者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下沉一线抗击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市直单位干部等,自2020年2月1日起,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二级响应期间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分级分段执行,一级响应期间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二级响应期间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按照实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天数发放。
二、依法依规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积极改善防护条件。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和落实好社区防控工作经费,县(市、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为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配足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防护服、非接触式体温计等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接触式传播感染。各县(市、区)疾控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普及必要的社区疫情防护知识和方法。
四、落实防疫减负增效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加重基层负担,禁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检查组、派任务、要表格、要数据。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除因疫情防控需要社区出具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根据疫情防控任务,合理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鼓励驻社区单位、志愿者等人员充实到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共同参与防疫。以加快构建并逐步完善的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平台为支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社区工作者负担。
五、积极做好关爱慰问。各县(市、区)要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就餐、御寒、值夜、交通等联防联控后勤保障工作。合理安排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值班值守,采取轮休、倒休等方式,确保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每周至少休息1天,坚决防止带病上岗、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工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家属的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在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线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帮助和关爱。对在疫情防控中不配合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线工作人员工作,甚至威胁、恐吓、伤害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线工作人员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大力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大力宣传报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优秀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典型事迹,将表现特别突出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推荐为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全省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最美社区(村)干部及我市最美社区“战役人”等。在街道(乡镇)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聘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优先录(聘)用表现优秀的社区(村)干部。在参与抗击疫情的网格员、社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人员中择优定向招录专职社工。
七、切实加强容错免责保护。对为防止疫情蔓延,勇于担当果断决策、及时处置,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容错免责。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应予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不佳的,记录在案,盯住不放,处理到位,做到奖罚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