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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能“拿病说事”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记者 何宝国 2020年06月09日 07:07

  6月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广告发布提示公告。其中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也不能和药品进行比较,还需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并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责编: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