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延长报税缴税期限,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支持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积极提供“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服务。我市七部门出台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城乡建设有序推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加大税收政策优惠扶持,为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增添动力。
按照《通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按季申报调整为按半年申报,分别为6月、12月申报上半年、下半年税款;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下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即太原市六城区范围内税额为:一等土地13.5元每平方米,二等土地8.1元每平方米,三等土地2.7元每平方米;鼓励公益捐赠税收优惠。企业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以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滞分离。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可在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积极提供“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服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确保“一站式”办结涉税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