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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微信上这些关于太原的谣言,你信了吗?

来源:太原新闻网 作者:马腾飞 2020年02月09日 07:26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人心,但也产生了大量谣言。

  谣言1

  太原坐公交车要身份证

  近日,太原很多市民看到一则有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微信朋友圈信息,称市民乘坐公交需持身份证。这则消息称“今天是需要身份证乘车的第一天,发现还有好多人不知道这个规定…… ”。经核实,此消息为谣言。截止2月9日,太原目前没有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必须出示身份证,但市民乘坐公交需佩戴口罩。

  谣言2

  太榆路封路

  不少太原网民在微信中传一段视频,疑似太榆路采取封路措施。太原网警经向交警部门@太原交警了解,目前太榆路通行正常,视频中隔离墩为交警为进行路检而设置。

  谣言3

  中心医院30多人被隔离

  近日,有多个自媒体发“杏花岭区一新确诊病例在市中心医院就诊时刻意隐瞒有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导致中心医院30多人被隔离”的消息,现将真实情况公布如下:

  姚姓患者,男,84岁,现住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晋安3号院。于2020年1月30日下午在家中出现发热,自测体温37.9℃,自服头孢及三九感冒灵,第二天体温恢复正常,之后再未出现发热。2月2日在家中不慎摔跤后出现精神欠佳、纳差,有时神志不清、烦躁不安,于2月6日由120急救车送至太原市中心医院急诊,急诊医护人员均按照标准防护。2020年2月7日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与患者共同生活的妻子秦某,2月7日由120急救车转送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观察,于2月8日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住院治疗。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女儿姚某某、女婿冯某某于2月7日送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观察,2月8日女婿冯某某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住院治疗。

  经调查,患者妹妹姚某、妹夫郑某、表外孙三人于2020年1月20日由武汉乘坐G692次高铁(1车厢8A、8C座)16:30到达太原,先乘坐公交车(郑某自述记不清公交车号),后乘坐出租车(郑某自述记不清出租车牌号)来到姚某家中,曾于1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戴着口罩出门溜达到城北菜市场门口(未进入),然后折返到胜利街美特好超市购买水果和玩具,其余时间没有外出至其它公共场合。1月24日上午,患者妹妹、妹夫、表外孙三人离开患者家,至草坪区南寨街办16号楼患者女儿姚某家暂住,1月28日离开后租住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南寨64号楼,至2月7日均未外出。目前,患者妹夫郑某在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留观,妹妹姚某和表外孙两人在出租屋隔离。

  2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就患者在市中心医院就诊刻意隐瞒湖北接触史一事,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姚某某、冯某某隐瞒、谎报疫情的通报》,指出在长达8个小时的就诊过程中,二人故意隐瞒其父亲有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导致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患者姚某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在防疫期间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姚某某、冯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谣言4

  太原进行大面积消毒作业

  网传“刚接通知,定于今晚(2月8日)12点对全市主干道进行大面积消杀、消毒工作。因此次消毒药水浓度较大,请各位与今晚(2月8日)10后务必呆在家中,不要随意出入,睡觉时请紧闭门窗。以免给您造成身体不适,请各位务必配合消毒工作。(市政府办)”的消息,经警方核实为不实信息,太原市政府办公室从未发布过此类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对此已展开调查。请广大群众切勿信谣传谣。

  警方提示,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人民群众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

  谣言5

  太原所有餐饮单位全部关停

  1月26日,山西太原多个微信群流传市场监管局的“公告”,称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日起至疫情解除,所有餐饮单位全部关停。26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称网传信息不实,该局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谣言6

  “交管12123”交通违法处理只罚款不扣分?

  近日,网络朋友圈流传一则疫情期间“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不扣分的传言。2月7日,山西公安交警对此进行辟谣。

  在防控疫情期间,群众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自行办理包括补换领牌证、违法处理等交管业务。

  最后提醒广大市民: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责编:马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