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生态环境厅刚刚联合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这对于全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具有重要作用。
六项强制性标准与《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协调配套,为更好依法依规依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用严格标准约束环境行为、倒逼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其中,《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需要对现有地方标准的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环境污染防治的需求,我省进一步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
我省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加严了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的控制指标,新增了总磷和全盐量指标,更能适应我省当前水环境治理的要求。
《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对2014年标准的修订,根据之前的《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晋水资[2006]283号)和近期明确的用水功能(饮用水功能),对原标准进行了充实、完善、调整。
根据相关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3年标准中指标设置不尽合理、排放限值宽松等问题进行了修订。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现行的国家标准难以满足我省目前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需求而制定的,与国家标准相较,增加了一氧化碳指标,加严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指标要求。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2018年发布的推荐性标准的修订,并由推荐性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为全省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提供更有力的执法依据。 (记者郜蓉)